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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与法律的那些事(一)

2022-04-21 00:00:00 来源: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破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在长达两年的城市保卫战中,我们都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但疫情还是对我们的生活、工作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今天就从法律的视角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篇  那些你不在意的“小事”很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疫情当前,响应相关部门的号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传谣,不信谣不仅是我们每一份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1、在公共场合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主动佩戴口罩;进入小区、超市等需要进行健康核查的场所,应配合身份登记及核查。如不配合,且不听劝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被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应严格遵守封控、封闭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外出;不得隐瞒病情、行程及与确认或疑似病例的接触史;不能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管理措施;不听劝阻,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有上述行为人员: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4.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5.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篇  疫情期间我们的劳动者权益有哪些保障呢?


  病毒无情,但人间有爱,疫情期间我们最关心的就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我们可以找到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的有关依据。


1、在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处的“工作报酬”,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应取得的报酬,即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同理,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在家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亦应正常发放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怎么办?因疫情停工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